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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浙财院东〔2011〕65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现将《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主题词:优秀教师 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

抄送:浙江财经学院人事处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6月14日印发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优秀教师

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发教职工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鼓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表彰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注重实绩、择优评选;

(三)民主推荐、群众公认;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评选表彰范围

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学年度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一)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初期内的;

(二)外单位调入学院工作不满一年的;

(三)学年内病事假、哺乳假等累计达3个月及以上的;

(四)在读研究生、访问学者、公派出国以及各类外出培训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五)学年内受党纪、行政处分的;

(六)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评选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以下突出成绩之一:

(一)关心学生全面成才、成长,在教书育人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积极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刻苦钻研,锐意探索,教学效果优秀、科研成果丰硕;

(三)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特点、新途径和新方法,绩效显著;

(四)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好,勤奋上进,刻苦钻研,在管理、服务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

四、组织安排

(一)评选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由学院人事组织部具体组织;

(二)各部门成立评选推荐小组,由部门党、政、工负责人组成,负责本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

(三)部门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名额按其学年末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由学院根据当学年实际情况在评选前确定。教职工人数过少的部门,联合计算推优名额。

五、评选程序

1.宣传发动:人事组织部具体布署本学年的评选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2.推荐考核:部门评选推荐小组按照评选的原则、条件、名额提出正式推荐人选,并整理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材料,报送人事组织部;

3.学院审定:人事组织部汇总审核推荐人选材料,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4.公示确认:公示拟评选人员名单,无异后发文确认评选结果。

六、表彰奖励

1.学院在每年教师节大会上,为上学年获得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

2、获奖者的先进事迹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进修培养、干部选拔等的重要依据;

3.广泛宣传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弘扬先进精神,树立楷模形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组织部负责具体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