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服务
办事流程
省级医疗备案

医疗备案

一、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特殊药品备案

职工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相关文件规定有限制使用范围,必需备案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或药品,须由诊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医保中心备案。

备案方式:

一)现场办理:

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备案时需持:由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检查、特殊治疗申请表》或《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使用备案表》;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

二)网上办理

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省医保中心网上业务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二、规定病种证历本办理

一)规定病种适用范围: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儿童孤独症;

二)规定病种适用人员类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规定病种医疗待遇: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四)携带资料:

1)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建议书》;

2)病理切片报告或确诊的诊断证明书;

3)一张一寸免冠近照;

4)医疗证历本、医保卡。

三、急诊住院备案

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诊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在5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凭入院证到本中心办理外地住院备案。出院后按《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报销。

四、出国带药备案

一)参保职工经批准出国需要配药的,仅限于慢性疾病。医生可根据病情及出国期限给予配药,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量。

二)参保职工出国配药,需持以下资料到我中心办理审批:

1)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填写并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国配药审批表》;

2)医疗证历本;

3)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有效签证。

三)参保职工出国期间,其国内的医疗待遇停止享受。中心将对计算机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封锁,封锁时间从申请出境之日起,参保职工回国后应持出国配药回执单及护照及时到我中心办理手续,恢复享受医疗待遇。

四)为保证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患急性疾病的用药,出国人员可申请备案3至7天的预防用药。

五、转外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外就医的(限转上海、北京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并持医疗证历本到中心报备。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报备资料,出具报备结果并盖章。

符合转外就医相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报销。

六、外地就医备案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探亲、在职人员驻外工作学习1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异地生育需办理外地就医备案手续。

备案方式:

一)现场办理:参保人员可在同一统筹地区内选择当地的3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参保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登记表》并盖章,持证历本到省医保中心办事大厅报备。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报备资料,确认后录入信息,出具报备结果并盖章。

二)网上办理:外地就医备案还可以由参保单位通过省医保中心网上业务系统提出报备申请,省中心受理报备业务。

如需中途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在柜台办理上述业务的需凭报备单到中心柜台申请撤销后重新备案;在网上办理以上业务的,由所在参保单位通过省医保中心网上业务系统申请撤销后重新备案。

符合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