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方式的通知

各党总支: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我院的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和本部《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方式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对党费收缴方式调整如下:

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应设专人收缴党费。党费收缴时,党支部需填写《党员党费缴纳清单》(见附件),并请已缴纳党费的党员签字确认。各党总支需指派专人于每月20日前(寒暑假除外,如遇周末,顺延至下周一)将汇总的党费交人事组织部。

三、寒暑假期间的党费与开学当月党费一并收缴。例:2015年1月、2月的党费需同3月党费一并交纳。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方式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党员党费缴纳清单》

人事组织部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