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财院〔2012〕96号)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浙财院东〔2012〕4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2013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大学专科毕业,2011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3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2013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取得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2013年12月31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5.取得博士学位,2013年12月31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1.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
2.所在部门初审,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的“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加盖公章。
1.各部门确定职称评审联络员。申报人员于6月27日前向所在部门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各部门审核申请人学历、到岗时间、工作表现等情况,填写部门考核意见。如有教学、科研业绩,须以部门为单位前往相关职能部门(教务管理部、科技服务部或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
未尽事宜请联系人事组织部杨勇,电话:0573-87571518,地址:行政楼A406室。
参加2014年上半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人员可加入“东方职称工作QQ群”(群号:234891847),及时了解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