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正式启动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青年教师综合素质,努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服务学院建设发展,经学院研究决定正式实施《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方案》(浙财院东[2012]82号)。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2010年9月后新进校青年教师。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时间满两年及以上的教师经本人申请、部门审核、学院研究同意的可酌情减免培养内容或缩短培养周期。

二、培养内容与措施

详见《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方案》(浙财院东[2012]82号)。

三、管理与考核

1、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实施二级管理,由人事组织部、教务管理部、科技服务部等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业务工作指导,具体管理和考核事宜由教师所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原则上青年教师到岗三个月内应为青年教师选定培养导师并明确其培养方案。

各教学部门应成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青年教师的培养考核工作。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会议,组织1-2次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及相关材料的记录、整理和保存、归档工作。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成效将纳入部门及其领导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学院根据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实际需要提供一定的培养经费,由教师所在部门根据培养工作实际需要统筹支付青年教师培训、学习及培养导师考核奖励等相关费用。在此基础上,学院对考核合格的培养导师给予每人每学年60个教学业绩点的工作奖励,奖励的业绩点纳入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进行统计。

2、学院对青年教师培养实行督查验收制管理。培养期满由所在部门组织答辩验收,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督查验收。

青年教师需提供培养期听课记录、读书笔记及论文课题、学评教成绩等所有相关材料供验收专家查阅,培养导师提供培养过程总结。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及培训工作小结在培训结束后报送人事组织部备案,作为青年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对经培养仍不能达到学院要求或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教师,各分院(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离教师岗位或按聘任合同予以解聘。

四、相关事项说明:

1、请各部门在2012年10月15日前组织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手册》待学院统一编印后下发),上报现有新引进或新转岗教师培养方案。

2、符合减免培养内容或缩短培养期要求的教师同期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安排调整申请表》于9月30日前由教师所在部门审核报送院人事组织部。

人事组织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