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人事视窗
首页 > 人事视窗 > 正文
关于做好省本级参保职工生育费用实时刷卡结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省本级参保职工生育费用实时刷卡结算工作的通知

浙医保〔2013〕25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省本级参保职工生育、计划生育的就医,决定于2013年7月8日起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参保人员生育费用实时刷卡结算。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省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在职女职工;

(二)省本级参加代管公务员补助单位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

二、备案流程

在参保人员进行生育费用实时刷卡结算前,需先进行生育费用实时刷卡备案工作。具体由各单位生育费用管理服务工作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对本单位在职女职工是否已参加生育保险进行甄别后办理。如为已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办理生育费用刷卡备案且发生费用的,所发生费用将由单位负责追回。已备案人员如再参加生育保险,专管员需负责及时做好备案取消工作。

(一)已参保人员:专管员登录→省级医保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登录→生育费用刷卡备案管理进行备案操作。具体操作方式见→办事指南→其它→浙江省省级医保中心生育费用刷卡结算备案操作流程。备案后获取生育费用刷卡备案号,由专管员从系统中导出、打印后发放,并指导参保人员按规定粘贴在证历本封面上。备案成功后我中心同时以短信方式将备案号通知参保人员本人。

(二)新参保人员:2013年7月以后参加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费用刷卡备案的参保人员,单位经办人员必须经由→省级医保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登录→单位业务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办理新参保零星申报或批量申报参保信息的同时,需同步进行生育备案,产生的生育费用刷卡备案号将在证历本封面显示。

实行生育费用实时刷卡结算业务后,上述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现金垫付生育费用,省医保中心将不再受理报销业务。

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在非省级定点医疗发生的现金垫付生育费用、退休参保人员发生的现金垫付的相关费用、实行生育费用刷卡结算业务前参保人员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现金垫付生育费用仍按原生育费用报销途径和方式进行。

三、注意事项

(一)上述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主动出示单位发放或手机短信提示的生育费用刷卡备案号方可进行实时刷卡结算。

(二)请各单位生育费用管理服务工作专管员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备案操作及时,并做好备案号的及时发放。

(三)各单位生育费用管理服务工作专管员如有更换,需及时向医保中心报备。

联 系 人:俞华,张蓉

联系电话:0571-85119477、87995263

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