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 报销时限
一个结算年度(指自然年度1-12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结算年度内申请核销,结算年度的最末一个月的医疗费用可顺延至次年一月底。即1-11月份的费用必须在12月31日前报销,12月份发生的费用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二、报销标准
按照《浙江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执行。目录范围外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转外就医所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医保相关报销比例结算。
三、报销范围
1、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计算机故障、磁卡消磁等特殊原因垫付现金的。
2、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垫付现金的。
3、符合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
4、符合转外就医相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
5、其它需报销的情况。
四、携带资料
一)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需提供:
1、单位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
2、就诊时记载的病历本;
3、由医保中心制发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4、有效医疗费收据;
5、医疗费用清单,住院需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住院出院记录;
7、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携带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报销人委托书);
8、柜台办理的已审批的《转外就医审批表》或《外地就医审批表》。
二)报销工伤、生育费用的参保人员需提供
1、单位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职工生育、工伤费用报销申报表》;
2、准生证(即健康生殖证)或省级单位职工工伤费用报销专用卡;
3、围产期病历记录;
4、有效医疗费收据;
5、医疗费用清单,住院需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住院出院记录;
7、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携带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报销人委托书);
8、柜台办理的已审批《外地就医(生育)审批表》。
省级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
支出费用报销须知
一、 报销时限
一个结算年度(指自然年度1-12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结算年度内申请核销,结算年度的最末一个月的医疗费用可顺延至次年一月底。即1-11月份的费用必须在12月31日前报销,12月份发生的费用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二、报销范围
1、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各类零星费用报销中属于职工个人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范围项目。(与各类零星费用报销同时核算)。
2、职工近亲属注射预防性免疫疫苗的费用(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
3、职工及其近亲属在非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
三、报销方式及携带资料
1、职工近亲属关系由单位核定,填写《省级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表格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统一办理。
2、有效医疗费收费原始凭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就诊时记载的病历或接种卡复印件等;
3、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或子女户口簿复印件),近亲属医疗证历本封面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