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部《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现将2012年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院教职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参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浙财院东【2010】30号执行,具体认定工作委托浙江财经学院办理,相关对象、操作程序比照财院通知执行。
2、请我院符合初定资格人员在4月13日下班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发送到dfzzb@zufe.edu.cn,书面版一式三份16K纸打印(提供部门意见并加盖部门章)送行政楼A608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财院〔2009〕110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2011年4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 大学专科毕业,2009年4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3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3. 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2011年4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 取得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2011年10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5. 取得博士学位,2011年10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 所在部门初审,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的“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
1. 个人向所在部门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各部门审核申请人学历、到岗时间、工作表现等情况,填写部门考核意见。
2. 各部门于4月16前将《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交人事处,并将电子稿一并发人事处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