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财院东〔2010〕83号]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

考勤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学院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二)考勤类型

1.正常出勤;

2.病假;

3.事假;

4.迟到、早退;

5.探亲假;

6.产、哺乳假;

7.婚、丧假;

8.工伤假;

9.外出学习、进修;

10.旷工等。

(三)考勤方式

各部门管理、教辅及服务工作人员按工作日时间考勤,考勤时间从本月26日至次月25日;分院(部)教师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部门组织集中学习、教研活动和全院性的会议及其他需计考勤的时间考勤。各部门确定一名考勤员,认真逐日填写人事组织部统一制作的《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考勤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并附有关证明等材料于每月25-26日报人事组织部。

二、请假手续

1.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请假流程审批,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教职工请病假、产假等,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的,则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及相关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休假,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月累计请假7天(含7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审批;8-15天(含15天)的,经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组织部审批;15天以上的,所在部门审核,人事组织部会签后,由所在部门报分管(含联系)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组织部备案;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休长病假的,所在部门将相关材料报人事组织部审核后报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短期病假期满后,到审批部门销假;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经所在部门认可报人事组织部审批后恢复工作。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基本津贴(职岗津贴、省直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贴,下同)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基本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列入长病假。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基本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

(4)其他补贴(保留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下同)等保持不变。

(5)当月病假累计7天及以下的人员,校内津贴(岗位津贴、追加误餐补贴,下同)照发,满8天的校内津贴扣20%,每增加一天病假,校内津贴增扣5%,扣完为止。

3.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国家工资按“工伤保险有关办法”执行。校内津贴按以下处理: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发放校内津贴的50%;工伤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

(二)事假

1.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掌握,需持《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请假4天(含4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审批;5-10天(含10天)的,经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组织部审批;10天以上的,所在部门审核,人事组织部会签后,由所在部门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组织部备案;事假期满后,需及时到审批部门销假。

2.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

(3)当年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津贴的50%。日基本津贴=(职岗津贴+省直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贴)/21.75;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国家工资所有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及各项补贴);

(5)事假当月累计5天以下,每天扣校内津贴的8%,当月累计达到5天,停发当月校内津贴。

(三)婚、丧假

1.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婚假为3天。双方均到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婚假为15天。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再婚者,婚假3天。

2.教职工的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丧假3天。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

3.教职工请婚、丧假由所在部门审批,报人事组织部备案。

4.婚、丧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基本津贴和校内津贴照发。

(四)产假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达到晚育年龄,正常分娩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2.妊娠7个月以内,身体不适,凭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可请病假。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可请假休息。需请假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人事组织部审批后方可休息。

3.凡达到晚育年龄自然流产的女教职工(仅限于第一次流产),妊娠三个月内流产,给予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已生育过的女教职工流产作为病假处理。

4.女教职工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凭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审批,报人事组织部备案。

5.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本津贴照发,校内津贴按20%发放。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基本津贴、校内津贴照发。妊娠7个月以上请假休息期间,基本工资、基本津贴照发,校内津贴停发。

6.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则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若产假满后继续请哺乳假的,寒暑假时间折算在哺乳假之内,产假中的寒暑假时间,校内津贴照发。

(五)哺乳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生育一个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可以请1-6个月(最高为6个月);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请1-3个月(最高为3个月)。哺乳假起算时间与产假相衔接,若请产假时遇寒暑假的,则寒暑假在产假中顺延的时间折算在哺乳假。请哺乳假需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组织部审批后方可休假。

2.对抚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3.哺乳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和基本津贴按80%计发,校内津贴停发。

(六)探亲假

1.教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学院不再另设探亲假期,探亲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2.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研究生的配偶在国内的可享受探亲假。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需出国探亲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组织部审批。

3.因私出国探亲期间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国家工资所有发放项目。

(5)基本津贴、其他补贴和校内津贴计发办法参照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三个月以内(含)人员从出境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按时回国的,予以补发;三个月以上人员,若当月15日前离境的,从出境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若当月15日后(含)离境的,从出境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5.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自费出国人员配偶仍在国内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6.凡系归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4)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2.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基本津贴及其他补贴均停发。年累计旷工3天以内的,每天扣一个月校内津贴;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第3天起每天扣2个月校内津贴;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积超过30天,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本办法从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由学院人事组织部负责具体解释,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省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