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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岗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岗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学院发展战略,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浙江财经学院事业单位编制聘用人员受聘东方学院岗位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浙财院[2010]12号),参照《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应体现分类管理、按类考核的指导思想,学院将教职工年度考核分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两种类别,分别制订考核要求和办法,按类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凡我院在岗的教职工,均须按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学院中层(含)以上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二)累计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产假、哺乳假除外);

(三)本年度内已办理离岗手续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一)新参加工作未满见习期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

(二)新参加工作不满6个月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受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的;

(四)因非职务行为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

(五)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年度考核;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

(七)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正常情况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七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工作由本部门领导负责,院人事组织部负责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创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十条 根据所聘岗位的聘期目标任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包括业务工作业绩考核和其他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可申请减免定额教学工作量考核:

(一)经学院批准同意国内外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三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当年可申请免予定额教学工作量考核;

(二)经学院批准同意在岗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申请定额教学工作量减半考核一年。

(三)到校工作不足一年的教师,可免予定额教学工作量考核。

(四)非教师个人原因导致未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者,可免予定额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五章 考核等级及评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对照各类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要求,能很好地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出色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工作绩效突出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评定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本部门在岗参加考核人数的20%。参加考核人数较少的部门,实行几个部门合并考核。

第十四条 对照各类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要求,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教师完成教学工作定额,工作绩效较好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十五条 对照各类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要求,能基本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工作量不够饱满,教学工作绩效欠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考核年度完成院内本科教学工作定额85%以上,但未完全达到者;

(二)连续旷工5个以上(含5个)但不到10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10个以上(含10个)但不到20个工作日者;

(三)年度累计事假2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者;

(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者;

(五)当年受到行政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考核年度完成院内本科教学工作定额85%以下者;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三)当年受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

(四)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

(五)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受留党察看处分、受开除党籍处分者。

第六章 考核时间、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次年年初。

第十八条 教师的考核及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规定时间总结自己一年来的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表”,交给分院(中心)。

(二)材料公示:分院(中心)将考核表在本部门公示5天。

(三)内容审核:分院(中心)对被考核人填写的考核表中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部门负责人在考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考核评价:分院(中心)召开部门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对被考核人的业务工作绩效和其他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五)考核等级确定及公示:分院(中心)提出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级,由分院(中心)负责人在考核表上对被考核人签署考核等级意见并将全体教师考核结果在部门内公示3天。

因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减免工作量规定而确定为合格者,不参加年度评优。

(六)人事组织部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分院(中心)将“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表”和本部门的考核汇总表报人事组织部,由人事组织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七)考核结果确认:学院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后,由分院(中心)向被考核人书面送达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总结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等主要成绩和不足并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职工年度考核表”,交所在部门;

(二)召开考核会议:分院(中心)和其他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全体职工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汇报,并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和部门领导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评议。

(三)提出考核意见:分院(中心)和其他部门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表现和群众评议,提出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级,并由部门负责人在考核表上对被考核人签署考核等级意见并在部门内公示3天;

(四)人事组织部审核:分院(中心)和其他部门将“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职工年度考核表”和本部门考核汇总表报人事组织部,人事组织部负责审核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确认:学院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后,由分院(中心)和其他部门向被考核人书面送达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书面年度考核结果的15天内,向人事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诉。如果经复核后认为有必要提出修正的,由人事组织部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效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效用如下:

(一)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当年增发一个月基本工资,次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增加薪级工资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教师因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实际未完成教学工作定额的当量比例扣发考核年度院内基础津贴。教职工因其它情况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考核年度两个月的院内津贴。

(三)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浙江财经学院事业编制人员的年度岗位考核结果送交校本部人事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院(中心)是指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分院(中心);其他部门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受聘在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受聘在非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由学院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其他规定由学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