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校人事处《关于开展2013年上半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请符合职称初定教职工及时申报,6月18日前报送初定材料到人事组织部A608办公室。
3、提交材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三份;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一套。
关于开展2013年上半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财院〔2012〕9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2012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 大学专科毕业,2010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3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2012年6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取得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2012年12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5.取得博士学位,2012年12月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所在部门初审,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的“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
1.个人向所在部门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各部门审核申请人学历、到岗时间、工作表现等情况,填写部门考核意见。
2.各部门于6月20前将《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交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