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适用哪些人群?
答: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无论是事业编还是非事业编,专任教师还是行政人员,只要是我院在职人员,均在本办法的人员管理范围内。退休人员和后勤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2.哪些事由属于因私出国(境)范围?
答:本办法所指的的因私出国(境)是指我院教职工因旅游、探亲、参加会议等个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
3.非公派的出国(境)访学、进修要参照本办法吗?
答:出国(境)访学、进修无论是公派还是因私均参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大东〔2014〕66号)执行。
4.如何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答:根据出国(境)事由和申请人职务办理程序有所不同。
(1)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参加会议的办理程序如下:
(2)中层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中层干部日常管理规定(试行)》中的出国(境)管理要求办理。具有校本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层干部按中层干部出国(境)程序申请办理,还另需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仅供东方学院具有财大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使用),学院作为部门单位出具意见后,持《审批表》到校本部人事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
(3)具有校本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一般教职工,按照一般教职工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但所填审批表为《浙江财经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仅供东方学院财大事业编制人员使用),学院作为部门单位出具意见后,持《审批表》到校本部人事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
5.已具有护照、签证的是否不用做出国(境)申请?
答:无论教职工是否已具有护照、签证等出国(境)证照都需要按照程序向学院提出申请,待学院批准后方能出国(境),不能未经同意擅自出国(境),否则会按旷工处理。即每次出国(境)都需要提前按程序提出申请。
6.对出国(境)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将行程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需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结合自身情况办理事假的请假手续(行政教辅人员)或调课手续(专任教师)。
7.已办理了出国(境)手续,中途需要改变出国(境)时间与事由或者延长出国(境)期限该怎么办?
答:因私出国(境)原则上是不得改变出国(境)时间与事由,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的。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更改行程或延期的,应至少提前5天向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及学院报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改变出国(境)时间与事由或逾期不归的,将按旷工处理。
8.出国(境)期间待遇会有所变化吗?
答:教职工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出国(境)的,其岗位会保留在原部门,正常享受工资、津贴等待遇;如出国(境)占用了工作时间,已履行报批及相应的请假或调课手续并得到批准的,行政教辅人员的按照学院考勤办法规定的事假处理,专任教师的待遇不变;如未经批准擅自在工作期间出国(境)的,将按旷工处理。
9.在国(境)外发生纠纷,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属于个人行为,在国(境)外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和任何费用均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和承担。